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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食堂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项目部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证物资采购的质量,根据总公司关于物品采购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结合项目部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托管且有食堂管理项目的项目部。

第三条  纳入本管理办法的集中采购业务包括:食堂所需的大米(含面粉)、食用油、禽蛋、肉类、调味品、水产品、水果、蔬菜、豆制品等物资。

第四条  公司设立采购部专职负责食堂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工作;项目部设立验货督察员兼职负责食堂大宗物资验货工作(原则由业务岗人员担任)。

第五条  公司食堂供货商实行合格供货商准入制,所有合格供货商的均应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

 

第二章  招投标

第六条  食堂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公司品质部、财务部、甲方伙食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条  公司成立大宗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织招投标活动,小组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室、公司职能部门、项目部相关人员组成。

采购部具体实施部门招投标活动,相关部门配合招投标活动实施。

第八条  采购部在招投标活动中主要职责包括:

1、在组织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招标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依法组建不少于5人、且由单数组成的评标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项目进行评审。

3、依据使用单位对所购物资的条件要求,采购部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1)招标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

2)对物资规格、型号或技术指标、参数的详细要求;

3)投标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代理等级证书及资信等材料;

4)本次采购采用的评标办法;

5)接受投标文件的地点与截止时间;

6)投标单位应作出的相关承诺;

7)开标、评标时间、地点及定标时间;

8)应当特别说明的其它事项。

4、经大宗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进入招标工作程序。

第九条 选择、邀请投标单位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原则:

1、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质证明的厂家、经销商,注册资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良好资信。包括投标单位的以往业绩,及其技术实力;投标单位的信誉,特别是以往提供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及其经营品牌的代理权限或等级。

第十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密封。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采购部收到投标文件后,予以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应重新组织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开标由采购部经理主持,并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大宗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组根据评标审定意见,确定三家中标商为合格供应商,列入公司合格供应商目录。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解除

第十五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按招标文件及中标单位的相关承诺要求,由采购部起草物资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物资数量、型号、规格及各项指标、交货期限、付款方式、验收办法、售后服务承诺、履行合同时出现违约情况时职责的界定与处理方式等。

采购合同只能与列入公司合格供应商目录内的供货商签订。

第十六条  供货合同中的参数指标和具体要求,需经使用部门确认。公司品质管理部对合同签订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如果供货单位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存在问题或达不到公司食堂要求,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同时取消其今后的投标资格。

 

第四章  物资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建立食堂大宗物资验收管理制度,验货督察员每日对供货商所送货物的数量、质量进行查验,切实保障物资采购质量和公司效益。

公司品质部不定期对食堂大宗物资进行抽检。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在使用过程对物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并将使用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采购部及品质部,并作为货款结算和次年招投标的评判依据。

第二十条  验收工作的一般程序为: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及中标时提供的样品,对所购物资进行清点、外观检查以及对物资的各项指标和性能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检测结束后,验收员在验收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采购部应将详细情况通知供应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扣除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

 

 

第五章  供货价格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  供货商中标价格包括制作、包装、运输、装卸、检验、保险等费用,中标后原则不得随意调整报价。

第二十三条  供货商应每周向公司采购部报备一次下周供货标准价,采购部应每周进行市场核价,并将三家合格供应商中报价最低的一家供应商确定为下周供货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中标后大米(含面粉)以中标价为标准价,每公斤涨幅±0.60元;食用油以中标价为标准,每公升涨幅±5.00元;禽蛋以中标价为标准,每公斤涨幅±0.80元;肉类以中标价为标准,每公斤涨幅±3.00元、调味品以中标价为标准,每公斤涨幅±2.00元、水产品以中标价为标准,每公斤涨幅±5.00元、水果以中标价为标准,每公斤涨幅±2.00元;蔬菜以中标价为标准,每公斤涨幅±1.00元;采购部均按原中标价格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如中标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超过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波动范围,采购部在进行市场核价后,拟定新的结算价格经书面报请总经理室批准,财务部可按新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食堂大宗物资采购流程:

项目部食堂提出供货需求(品种和数量)→公司采购部选择供货商备货→供货商送货至项目部食堂→项目部验货督察员查验→项目部食堂使用并反馈信息→公司品质部监管抽查并签署意见→公司财务结算。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